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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接工信部和各省管局紧急通知,要求核查网站备案号悬挂及链接情况,我司近期会对被抽检网站进行邮件通知,请大家务必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通知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网站主页底部网站备案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链接须指向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beian.miit.gov.cn)。若未及时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将面临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或应相关监管部门网站将被关闭、备案取消接入、注销网站备案等相应处置。

请注意:

广东省备案:网站首页底部应悬挂主体备案号(例如:粤ICP****号)。

非广东省备案:网站首页底部应悬挂网站备案号(例如:浙ICP****-1),不可以悬挂主体备案号(例如:浙ICP****号)。

若有疑问,请您拨打客服专线020-66849000转2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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