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会员: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配合!
根据工信部64号文(http://www.gdca.gov.cn/site/20.asp)规定: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
现按照管局要求,境内注册的一定要域名注册证书,域名注册证书一定是注册机构开具的,不能是一些无注册资质的代理商开;境外(针对无法转回国内的域名)就可以用whois查询打印要加盖域名所有人的公章(如是单位的),个人就签字,但前提是whois中的所有人信息要显示并且与备案的主办单位名称是一致的。请各会员做好转达通知网站主办者!
特此
通知!
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5月11日